2006年4月11日,星期二(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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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状告物价局质疑燃气初装费
吴俊

  广东肇庆市一小区业主日前将肇庆市物价局告上法庭,认为其批准该小区向业主收取燃气初装费不合法。
    笔者近日前往肇庆市物价局采访得知,该局已承认自己“工作失误”,并明确表示今后将不再批准肇庆市任何一家小区向业主收取燃气初装费。
    燃气初装费的“存废之争”在广东省由来已久。早在1999年,广东省物价局就制定了《广东省新建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管理规定》,其中规定“(包括管道燃气预埋)在内的所有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设费用应全部在房价中补偿,不得在价外另行收费”。但是,不少开发商对这一规定置若罔闻,仍然在房价之外向业主收取高昂的燃气初装费。据了解,目前广州、肇庆的燃气初装费都是每户3000元左右。
    肇庆市“嘉湖新都市”小区的业主林女士就是因为不满燃气初装费的问题,将肇庆市物价局告上法庭。林女士告诉笔者,她于2005年9月和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该合同在明确23万元购房款的同时,还在补充协议条款中规定:业主需支付每户3000元的管道燃气初装费。林女士觉得这笔燃气初装费交得蹊跷,但还是交了,因为对方告知“如果不愿交燃气初装费,那就别在这个小区买楼了”。
    岂料,交完钱刚过了一个多月,2005年10月20日,肇庆市物价局就对该小区收取燃气初装费作出批复,规定该小区“按照居民每户1000元标准收取管道燃气初装费,超标收取的费用应当退还业主”。林女士正想依据此批复找开发商退钱,不料此批复没过两个月就“作废”了:2005年12月19日,肇庆市物价局又作出新的批复,允许该小区按照每户3000元的标准收取燃气初装费,并宣告原来的批复“作废”。
    林女士于今年3月一纸诉状将肇庆市物价局告上法庭,称该局在就管道燃气初装费制定政府指导价时,没有听取消费者意见,属于违法行政。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确规定:“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开展价格、成本调查,听取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笔者近日前往肇庆市物价局采访得知,该局被告上法庭之后,立即“纠正错误”,于今年3月29日下发了第三份批复,撤销之前关于收取燃气初装费的批复。这份新的批复指出:“不同意你公司收取管道燃气建设初装费。你公司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供气等基础设施建设是属于商品房价格构成中的成本构成部分,根据价格法及相关法规规定,你公司不得在房价外收取此类费用。”